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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无锡住房公积金新政 划重点、案例分析助你理解

  继今年北京、上海、南通等各地住房公积金新政陆续推出后,无锡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业务迎来利好!由无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颁布的《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修订稿)》于今日(4.13)起正式实施。小编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调整相关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办法,支持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充分体现了在“房住不炒”基调下,抓好房地产市场“保刚需,助改善”分类调控,促进2018无锡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战略方针。

  三大改变 公积金还贷迎来利好

  此次无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行的《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修订稿)》(锡房金规【2018】1号)与原《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锡房金规【2012】8号)到底有哪些不同呢?经小编归纳整理,总的来说新规带来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委托还贷业务的改变

  本次政策的调整,在原委托还贷业务涵盖公积金住房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基础上增加了组合住房贷款还贷业务

  在以往的政策中,面对组合住房贷款还贷业务,组合贷款被视为由公积金贷款部分、商业贷款部分2笔贷款组成,而公积金还贷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部分或商业贷款部分其中之一。而在新政后,组合住房贷款被视为一笔贷款,能更大程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2、委托还贷对象的改变

  本次政策将委托还贷对象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配偶、产权人及其同户直系亲属”调整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配偶及直系亲属”。

  一方面降低了还贷对象的门槛,让刚需购房者更大程度地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对购房的助力;另一方面杜绝了外地投资客的投机行为。

  3、委托还贷时间的改变

  新政以后,还贷时间调整为:

  逐年偿还公积金贷款:委托人选定还贷月的第2个工作日开始,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贷款银行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逐年偿还商业贷款:委托人选定还贷月的第2个工作日开始,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贷款银行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逐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每月14日(遇节假日顺延)开始,在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人用于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逐月偿还商业贷款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开始,在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人用于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无锡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原委托还贷业务基础上增加了组合住房贷款委托还贷业务,委托还贷业务量随之增加,所以对委托还贷资金划转时间进行了调整,委托还贷资金划转时间提前将使更多缴存职工受益。

  委托公积金还贷注意事项

  委托还贷办理所需材料

  借款人本人申请办理委托还贷业务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配偶及参与还贷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委托还贷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贷款合同外,还需提供婚姻证明户口簿等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公积金还贷规则

  1、委托关系建立后,公积金中心在协议约定时间从委托人的公积金账户中提取暂行办法规定的金额,按委托人申请的还贷方式划转还贷资金。委托还贷资金划转的顺序依次为借款人、配偶、参与还贷的直系亲属,存在多名直系亲属的,按签约先后顺序划转资金。

  2、借款人及配偶有多笔住房贷款的,委托人只能选择委托偿还同一笔贷款,组合住房贷款被视为一笔贷款

  3、委托人可自主选择逐月还贷或逐年还贷,但同一笔贷款只能选择一种委托还贷方式。在整个还贷期间,一笔贷款可申请变更一次委托还贷方式

  公积金还贷方式

  逐月还贷:按月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到用于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中,抵偿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逐年还贷:按年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借款人贷款发放银行,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公积金还贷条件

  逐月还贷: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必须在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新职工住房补贴)账户中保留逐月还贷委托协议签订之日前,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额的12倍。根据委托人上月末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保留余额以上部分,并且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不包含提前还贷部分)的金额

  逐年还贷:根据委托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还款月的上月末住房公积金余额(以百元为单位),提取不超过借款人剩余住房贷款本息的金额

  两种还贷方式分别适合不同的人群。逐月还贷能利用每月缴存的公积金来还款,但在整个还贷期间,还款计划不变,所需偿还的利息也没有减少。因此,逐月还贷比较适合希望减轻月还款压力的职工。逐年还贷抵偿的主要是贷款本金,减少了今后的贷款利息支出,加快了还贷的速度。因此,逐年还贷比较适合希望减少贷款利息支出的职工。职工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出现以下情况,将会终止委托还贷:

  1、委托人连续3个月未发生还款行为且贷款本金余额为零;

  2、委托人公积金账户注销;

  3、委托人已解除委托还贷协议。

  新政下委托还贷实际案例

  王朝夫妇办理组合住房贷款,每月偿还公积金贷款3000元,商业贷款20000元,每月共计还贷5000元。为此,王朝夫妇办理了住房贷款委托还贷业务,并选择了逐月偿还公积金贷款。

  根据原来的政策,组合住房贷款视同公积金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两笔贷款,委托人只能选择委托偿还其中一笔贷款。按照王朝夫妇的每月公积金缴存额-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度=2500 1000-3000=500元,中心每月从王朝夫妇公积金账户中划转3000元至王朝的还贷银行卡上,王朝夫妇每月缴存的公积金仍剩余500元,公积金未能充分利用。

  新政后,公积金贷款部分,中心每月14日开始(节假日顺延),三个工作日之内从王朝公积金账户中划转2500元、再从王朝配偶公积金账户中划转3000-2500=500元至王朝的还贷银行卡上;商代贷款部分,中心每月20日开始(节假日顺延),三个工作日之内从王朝配偶公积金账户中划转1000-500=500元至张三的还贷银行卡上。至此,王朝夫妇的每月缴存公积金已得到充分利用。

  而剩余还贷额度=每月还贷总额-王朝夫妇每月缴存公积金额度=5000-(2500 1000)=1500元,可由作为还贷委托人的王朝母亲一起偿还,根据其母每月缴存公积金1000元的额度,可以帮助还贷剩余部分=1500-1000=500元。

  在母亲的帮助下,王朝一家通过公积金还贷共计4500元,离每月还贷总额还差500元。这时候王朝就必须将每月还款金额不足部分打到还款卡上,以免产生逾期,造成不良的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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