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从市住建局获悉,为确保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我市出台《无锡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市民给予相应补贴。
《实施细则》明确了补贴对象,即对2000年以前建成的既有住宅(商品房除外)经审批增设电梯的建设者,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住宅楼为七层及七层以上的补贴10万元/台、六层的9万元/台、五层的8万元/台、四层的7万元/台。补贴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关于补贴对象的设定,市住建局人士介绍,财政资金的支持主要是针对2000年以前建成的“房改房”。“房改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也有责任对其进行维护管理,电梯也是共用设施的一种。政府提供补贴,实际是在代替原产权单位行使公共服务职能。商品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则属于业主所有。”《实施细则》还明确,由原建设单位、社会投资等非建设者增设电梯的,不得使用财政资金。“这主要表明,补贴对象为加装电梯的老百姓。”
根据规定,增设电梯的相关费用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需建设者先行出资完成增设电梯,再根据相关政策标准申请补贴。《实施细则》明确,增设电梯在完成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建设者可持需提交的申请表等材料,向所在区住建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通俗地讲,即电梯装好了,领到电梯合格证了,就可以申报补贴。”市住建局人士说,补贴的分配既可按加装电梯的出资比例来划分到每户居民,也可将其作为今后电梯的维保费使用。对此《实施细则》不作规定,由居民自主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