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提取将更便捷。昨日记者从住建部门获悉,《无锡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新鲜出炉,针对此前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等条款进行了优化。该《办法》将自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房屋“养老钱”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及时维修和更新改造方面,起着积极作用。近年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求快速上升。据统计,2018年动用维修资金6144.72万元,同比增长了35.7%;今年1-8月受理使用维修资金项目544个,已超过了去年全年480个的总量。
“为方便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新《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属地管理。”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市民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先向区级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级初审后再由市级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审核。而如今减少市级审核这一个环节,缩短了市民等待的时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点也更明确。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之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或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按照同一标准向业主收取。“这里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之前,包括办理项目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环节。”该负责人解释,去年我市曾发生多起开发企业在没有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下,却代收了相应的费用,涉及金额数千万元。交存时点从原先的初始登记提前到竣工验收前,可以有效防止建设单位缓交、漏交甚至将业主所交款项挪作他用情况的发生。
随着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关停并转,已售公有住房时常出现失管、失修现象,导致划入售房单位维修资金账户的资金因找不到相关单位而无法支取使用等。新《办法》破解了这一难题。“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但是当申请人因关停并转不存在或不履行职责时,可由相关业主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使用申请。”该人士表示,这样就可以满足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求。
采访中记者发现,新《办法》还增加了一项关于更新改造资金的内容。“针对的是2013年5月1日后受让土地的住宅,若配置了电梯,建设单位需交存相应的更新改造资金。”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是一笔专项费用,只能用于电梯、消防等级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费用是由建设单位交存的,且不得向业主收取,但归全体业主所有。